辦理貸款包括哪些程序
發布時間:2019/7/8瀏覽次數:3392
(1) 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①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②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③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④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寄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⑤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⑥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2) 貸款調查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3) 貸款審批
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
(4) 簽訂貸款合同
所有貸款應當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資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5) 貸款發放
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
貸款發放后,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6) 貸款歸還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